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和龙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2406民初484号
原告:延***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省和龙市文化街文化路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省和龙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佳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省延吉市白山路236-8-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3年6月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省延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言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延***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佳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原告延***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5日以双方当事人庭外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延***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延***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
审 判 员 薛 海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李 微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