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丰科维环保投资(广东)有限公司

粤丰科维环保投资(广东)有限公司、厚德九天(湖北)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8)鄂0506执保24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粤丰科维环保投资(广东)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厚德九天(湖北)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恒荟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何劲松合同纠纷保全一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事项为:冻结被申请人厚德九天(湖北)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恒荟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何劲松的银行存款10963679.3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于2018年5月15日作出(2018)鄂0506民初112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中,本案已以10963679.3元为限作冻结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二十一的规定: (2018)鄂0506民初112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姚卫琼
书记员  李海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