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丰科维环保投资(广东)有限公司

东莞科维环保投资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电力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19民辖终8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科维环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横沥镇西环路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众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众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电力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黄埔东路3375号大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壮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国勇,广东壮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东莞科维环保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维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电力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力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7)粤1973民初472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科维公司上诉称,根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土建部分工程合同》第37条的约定,关于争议解决方式约定为“向东莞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不明。根据“原告就被告”的诉讼管辖原则,本案应由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上诉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东莞市城区,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将本案移送广东省第一人民法院管辖。故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审裁定;二、裁定本案移送至广东省第一人民法院审理。******
电力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案涉工程地点位于东莞市××镇,该地属于原审法院的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科维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