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川1403执735号
中润民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眉山市彭山区金鑫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于2018年6月11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14民终127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四川互助映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中润民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眉山市彭山区金鑫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依法扣划眉山市彭山区金鑫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及工程款共计317万元并已支付,现本案已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14民终12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