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14执异56号
案外人:冷红梅,女,197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申请执行人:中润民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顺江段77号汇点广场2幢8层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833995383。
法定代表人:杨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柏杨,四川瀛楷典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丹丹,四川瀛楷典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眉山市万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一环西路262-264号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02MA62J6L629。
法定代表人:杨明刚,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杨明刚,男,196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
被执行人:童宇虹,女,196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
本院在执行中润民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润民泰公司)与眉山市万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乐公司)、杨明刚、童宇虹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拟拍卖万乐公司名下位于眉山市东坡区××路××号××道××幢××层××号等51处房产。案外人冷红梅提出异议,认为本院拟拍卖的万乐·味道新城B幢4层4号、5号商铺系其购买,请求本院停止对上述房产的执行。
在异议审查过程中,本院根据中润民泰公司的解封申请,于2022年12月5日作出(2022)川14执410号之一执行裁定,解除对包括本案案涉房产在内的万乐公司味道·新城46处房产的查封。案外人冷红梅于2022年12月6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要求撤回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执行异议、复议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本案中,案外人冷红梅自愿申请撤回异议,并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案外人冷红梅撤回其异议申请。
审 判 长 韩 胜
审 判 员 高 萍
审 判 员 蒋 毅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马丹凤
书 记 员 陈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