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交投实业有限公司

广州交投实业有限公司、签古非物质文化遗产投资(广州)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民辖终4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交投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广州大道南1800号二层。
法定代表人:吴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签古非物质文化遗产投资(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丰泽东路106号(自编1号楼)X1301-B4483(集群注册)(JM)。
法定代表人:金鑫,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喜友,上海市华诚(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交投实业有限公司(下称“交投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签古非物质文化遗产投资(广州)有限公司(下称“签古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2)粤0104民初23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交投公司上诉称,本案属于土地使用权租赁纠纷,不属于房地产买卖、租赁,不应适用民诉法规定的专属管辖。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应当在交投公司住所地管辖;此外,签古公司没有证据证明涉案地块属于广州市越秀区行政管辖范围,反而根据其说辞,该地块可能属于白云区行政管辖范围。因此,本案不应属于原审法院管辖。故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或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签古公司起诉主张,其向交投公司承租北环高速双燕岗大桥麓湖路东侧桥下场地作为园艺展示使用,后经法院生效判决认定,履行合同内容行为违法,被责令改正并罚款,且另外得知该场地土地使用权为案外人广州市国营白云农工商联合公司双燕岗畜牧场拥有,为此起诉请求判定双方签订的《北环高速双燕岗大桥麓湖东侧场地使用协议》无效、交投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利息等。据此,本案系因不动产租赁合同的履行产生的纠纷,原审法院据此认为本案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并无不当。现有证据显示,案涉不动产位于广州市越秀区,属原审法院辖区,该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原审法院所作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交投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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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张朝晖
审判员  吴晓炜
审判员  陈嘉贤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莹莹
郑梓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