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江楠装饰有限公司

***、**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582民初5596号
原告:***,男,1965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淑芬,福建鹭明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
被告:泉州江楠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镇涵口村鞋都路江楠财富大厦7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25595644137。
法定代表人:洪志强,系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泉州江楠装饰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百七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熊 威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尤铭贤
附件:本案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五十七条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二)发回重审的;
(三)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
(四)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
(五)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七)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