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江楠装饰有限公司

闽发(福建)鞋材有限公司与泉州江楠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582民初11228号
原告:闽发(福建)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61157760X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诉讼代表人:福建闽荣律师事务所,闽发(福建)鞋材有限公司管理人。
诉讼代表人:总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江楠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2559564413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闽发(福建)鞋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泉州江楠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闽发(福建)鞋材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
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