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临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2921民初798号
原告:和政县忠山通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2925MA73GK8Q8W.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住河北省***.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藁城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2745404552A.
负责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和政县忠山通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藁城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和政县忠山通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6月21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不再进行诉讼,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和政县忠山通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56元减半收取,1328元由原告和政县忠山通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张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