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政县忠山通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和政县忠山通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甘肃大地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和政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和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2925民初353号 原告:和政县忠山通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临夏龙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住和政县。 被告:甘肃大地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和政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和政县忠山通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甘肃大地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和政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向本院申请要求撤诉,被告无异议。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政县忠山通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953元,减半收取1477元,由原告和政县忠山通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 人民陪审员 马 彪 人民陪审员 马 涛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