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健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山东省总队医院与北京天健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鲁0102民初14329号
原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山东省总队医院(以下简称武警山东总队医院)与被告北京天健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天健源达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警山东总队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楠、郑新华,被告北京天健源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支荣、王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武警山东总队医院提交上述验收报告后附附件一《天健医院信息系统软件产品模块清单》,该清单中载明:医生电子病历部分实施(其中无法完成内容:1.病例首页2.具备医疗安全不良事件上报管理功能等),护理电子病历无法实施(合同变更),医疗科室质控已实施,电子病历质控部分实施(无法完成内容1.能够记录病历内容缺陷,包括合理用药监控等),病案管理、移动查房系统、移动护理系统、临床路径系统、单病种监测系统、护理管理系统、医务管理系统均显示无法实施(合同变更)。武警山东总队医院对上述清单不予认可,本院认为上述验收报告明确载明模块清单见附件一,且武警山东总队医院未提供相反证据推翻上述清单,依据现有证据,本院对上述清单予以采信。 2017年1月16日,北京天健源达公司向武警山东总队医院发出请款函一份,主要内容为:“贵院于2014年10月与我公司签署《武警山东总队医院HIS系统升级改造(包一)》合同书(合同编号:TJ-YYSD-HIS-2014-002)。自项目开工以来,由于贵院HIS系统版本过低,且没有源代码,我公司只完成了电子病历系统的实施工作。2016年,经双方协商同意,对合同内未执行部分进行了变更,我公司不再实施除电子病历外的其他模块,原合同额由人民币柒拾捌万元整变更为人民币叁拾万元整。2016年11月,双方在协商变更事宜时,贵院部分人员提出异议,认为我公司未能履行完合同应负主要责任,且电子病历系统有部分功能未实现,不应再支付余款(开工前,贵院支付我公司首付款?234000元,变更后应再付余款?66000元)。针对贵院提出的异议,我公司经过认真核对和综合考虑后提出以下回复意见:1、贵院HIS版本过低且没有程序源代码,这是造成其他程序无法继续实施的根本原因,鉴于我公司HIS也是军字一号的升级版本,所以才独立完成了电子病历与HIS的接口工作。在不能提供HIS接口服务的前提下,任何其他投标公司都是无法完成的。2、我公司电子病历系统未实现功能有:1.病案首页……以上功能按照电子病历整体功能计算,此功能价值不足1万元,并且在电子病历实施过程中,我公司应贵院要求,完成了抗生素分级管理模块的实施,此模块在我公司对外报价中价值5万元整(有我公司与贵院往来函件为证)。鉴于我公司与贵院良好的合作关系,现恳请贵院不再追究以上未完成功能的价值,同时支付我公司余款……。” 2020年4月13日,北京天健源达公司又向武警山东总队医院发出付款通知函,北京天健源达公司再次向武警山东总队医院催款。 北京天健源达公司提交北京天健源达公司工作人员王鑫与武警山东总队医院姜主任短信截图两份,截图中载明“王经理,如果原来那张发票没有作废还能找到的话,麻烦和6.6万的一块寄过来吧”“早就作废了,不作废我们就得缴税”“王经理,发票寄出了吗”“没有,公司要求先付尾款”等。 2018年1月12日,北京天健源达科技有限公司经核准变更名称为北京天健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武警山东总队医院与北京天健源达公司签订的涉案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采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通过北京天健源达公司提交的验收报告及附件、邮箱截图、短信截图等证据以及武警山东总队医院提交的北京天健源达公司请款函、付款通知函等证据,可以认定武警山东总队医院与北京天健源达公司对涉案合同书内容作出了变更,变更内容以验收报告及附件一内容为准,即双方对北京天健源达公司已完成的电子病历相关模块的部分实施进行了验收并验收合格,其余部分不再实施。综上,武警山东总队医院要求解除涉案合同书,本院不予支持。对于武警山东总队医院要求返还234000元合同款的问题,武警山东总队医院与北京天健源达公司已对涉案合同作出变更,北京天健源达公司已经完成了电子病历相关模块的部分实施,双方虽对电子病历完成比例有争议,但考虑涉案合同书附件一《天健医院信息系统软件产品模块、技术服务及价格清单》中记载医生电子病历25万元、医疗科室质控5万元、电子病历质控5万元,且武警山东总队医院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北京天健源达公司已实施部分的实际价款数额,因此,对于武警山东总队医院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于武警山东总队医院要求北京天健源达公司赔偿损失的问题,武警山东总队医院与北京天健源达公司已对涉案合同作出变更,武警山东总队医院亦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北京天健源达公司对合同变更存在过错,综上,对于武警山东总队医院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案外人济南市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代理武警山东总队医院对该院HIS系统升级改造项目进行招标,北京天健源达公司对上述项目进行投标并中标。2014年10月20日,武警山东总队医院(甲方)与北京天健源达公司(乙方)签订编号为TJ-YYSD-HIS-2014-002《合同书》一份,内容为,“第一条合同项目,一.武警山东总队医院(甲方)所需武警山东总队医院HIS系统升级改造(包一)(货物名称)由济南市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经招标专家组确定北京天健源达公司(乙方)为成交供应商……二.本合同总金额为?780000元……第二条软件产品,一.软件产品功能,甲方向乙方购买软件产品的功能描述详见《投标方案书》。乙方保证软件产品功能与《投标方案书》的功能描述一致……三.技术服务……二.双方责任,甲方责任:1.负责甲方内部的所有协调工作,甲方提供并满足《天健医院信息系统软件工程实施环境基本要求》(附件三)。2.指派专人负责组织甲方各相关科室人员收集整理软件产品运行所需数据,并保证数据的完整性及准确性……4.负责解决软件产品与第三方相关软件连接(如本地医保中心)的协调工作,向乙方提供第三方软件标准的数据接口……乙方责任:1.负责履行附件三所规定的乙方所应承担的责任……3.有偿提供软件产品与第三方相关软件的接口连接服务……第七条付款……三.付款时间1.合同签署后30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合计为?234000元……”。武警山东总队医院于2014年12月26日向北京天健源达公司支付234000元,北京天健源达公司出具收据。 合同签订后,北京天健源达公司完成了电子病历相关模块的部分实施,其余部分未实施。北京天健源达公司工作人员于2015年12月3日向武警山东总队医院工作人员通过邮箱发送过关于武警医院临床路径实施的变更说明邮件。 2016年10月31日,武警山东总队医院(甲方)与北京天健源达公司(乙方)签署《验收报告》一份,内容为,“根据《武警山东总队医院HIS系统升级改造(包一)》(合同编号TJ-YYSD-HIS-2014-002)合同的规定,于2015年3月启动了武警山东总队医院HIS系统升级改造的实施。经双方通力合作,项目已于2016年10月完成了电子病历相关模块的部分实施,经甲方代表对已实施模块进行测试,验收合格(模块清单见附件1)……”。武警山东总队医院、北京天健源达公司均在上述验收报告中加盖印章,且有双方验收代表签字。
驳回原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山东省总队医院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150元,减半收取3575元,由原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山东省总队医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刚
书记员  韦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