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健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天健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航天汇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渝0112民初18798号
原告北京天健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健源达公司)与被告重庆航天汇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天汇康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健源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陈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航天汇康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其缺席审理。审理中,原告申请庭外和解,逾期未达成一致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投资合作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各方均应按照协议履行各自义务。本案中,原告主张解除《投资合作协议》,其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本院认为,本案中根据《投资合作协议》中双方权利义务条款约定,原告(乙方)的义务包括:通过与甲方(被告)成立合营公司方式协助甲方开展战略合作的落地、独立提供双方合作项目所需的相关产品、系统;为甲方战略合作建设的居民健康卡运营平台,由甲方及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共同组织专家团队验收合格后上线;免费为项目公司建设大数据分析运营平台,居民健康卡应用相关的APP及相关子系统(包括升级产品)等等。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原告已经在全面履行其合同义务,根据《投资合作协议》中关于守约方的定义,其符合该条件,属于守约方。根据《投资合作协议》中甲方(被告)的义务条款约定,被告履行《投资合作协议》中的义务包括:取得重庆市“居民健康卡运营平台”及相关业务的经营权,包括但不限于:基于居民健康卡的建设、推广及运营,并保证项目运营时限至少不低于10年;负责维系相关项目资源并保证其有效性及时效性等等。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告完成相关事项,属于《投资合作协议》中定义的违约方。根据《投资合作协议》第九章违约责任条款中约定:守约方有权独自决定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救济措施:一、暂时停止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待违约方将违约情势消除后恢复厦行;二、履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其所有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预期应得的收益等间接损失以及因本协议发生的所有费用并有权解除本协议;……五、本协议规定的权利和救济是累积的,且不排斥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或救济;……本案中,根据《投资合作协议》,双方的合同目的不限于成立项目公司,还包括重庆居民健康卡项目上网运行不低于10年的经营权,但因被告的违约行为,导致该合同主要目的不能实现,原告据此要求解除《投资合作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第九十八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根据《投资合作协议》的约定,在协议签署后三天内原告向被告账户支付本次合作的审批保证金98万元,同时约定被告内部审批通过后,保证金将自动转为原告对于项目公司的首批认缴出资额,若出现被告内部审批未通过的情况,则被告应于审批未通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原路退还该保证金及相应利息予原告,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存款利率为准。被告内部首批期最长应不超过60个工作日。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的案涉款项98万元,系原告根据《投资合作协议》约定,于2017年8月7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转款98万元,根据合同约定,该款应自动转为原告对于项目公司的首批认缴出资额,但根据项目公司的章程,原告的该款项应进入项目公司的账户,变成其首批实收资本,但现有证据无法对应出案涉款项已经成为了原告对项目公司的首批实收资本,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该款项并未违反《公司法》的禁止性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对于原告要求被告从其转款之日起,按同期人民银行存款利率计算前述款项资金占用利息的请求,本院认为其损失计算标准符合法律保护范围,故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原被告签订的《投资合作协议》因被告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原告要求解除《投资合作协议》的请求予以支持,并有权基于约定以及法律规定要求被告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8月1日,被告航天汇康公司作为甲方,原告天健源达公司作为乙方,双方签订《投资合作协议》,载明:鉴于1.甲方股东与重庆市卫生信息中心(以下简称信息中心)签有《居民健康卡合作协议书》(战略合作),甲方获得了独家执行该战略合作的合法有效授权。为此,甲方己具备进一步取得“重庆市居民健康卡应用服务项目”(下称项目)所有相关运营权的能力;2.乙方已拥有与项目相关的成熟产品、客户实操经验,并具备本项目持续的技术研发能力;就双方合作投资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项目公司进行重庆市居民健康卡应用服务项目运营事宜,达成如下条款:……第二章成立项目公司:一、项目公司基本情况条款中约定:1.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一致同意成立合资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2.公司名称:拟定为重庆市市民健康促进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实际工商注册核定为准);3.注册地址:项目公司注册法定地址拟定为重庆市渝北区;4.注册资本:项目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0000元(壹仟万元整);5.股东占比:甲方以现金方式认缴出资人民币5100000元(伍佰壹拾万元整),占项目公司注册资本51%;乙方以现金方式认缴出资人民币4900000元(肆佰玖拾万元整),占项目公司注册资本49%;6.经营范围:项目公司经营范围依相关部门批准为准;7.项目公司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是具有法人地位的经济实体。在国家法律、法规和项目公司合同章程规定范围内,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承担经济责任,项目公司的一切权益和财产归项目公司所有,各股东方以其认的出资额承担亏损和责任,各股东方按合资规定的利益分配比例分享利润。在第二条出资相关约定条款中约定:1.双方一致同意于2017年9月30日前一次缴纳各自首批出资,存入项目公司账户,后续出资额由双方根据项目公司业务需要协商确定,双方分期按各自持股比例同步缴足,对项目公司的首批出资额约定甲方股东首批出资额102万元,乙方股东首批出资额98万元,均以货币方式出资,合计200万元;2.双方对项目公司的出资作为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双方完成出资后,由在中国注册的会计事务所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并在办理工商登记后用于项目公司日常经营使用,项目公司成立后,双方不得随意抽逃出资或挪作他用;3.待项目公司成立后,项目公司向出资各方出具“出资证明书”;4.双方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并保证出资的全部款项均来源于合法途径。任何一方未按照前款约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已按约定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将其未按约定缴纳出资对应的股权无偿转让给已按约定缴纳出资的股东。在第三条其他约定条款中,约定:……2.如果出现项目经营权无法正常取得、项目公司无法开展相应运营活动的情况,则双方应尽快协商确定后续解决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按照其他方式开展新的合作、清算、解散等,以保证双方的利益不受损害;3.在协议签署后三天内乙方向甲方账户支付本次合作的审批保证金人民币980000元(玖拾捌万元整)。如乙方在甲方内部审批本次合作及相关协议期间非因不可抗力放弃本次合作,该保证金将不予返还;甲方内部审批过后,保证金将自动转为乙方对于项目公司的首批认缴出资额,若出现甲方内部审批未通过的情况,则甲方应于审批未通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原路退还该保证金及相应利息予乙方,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存款利率为准。甲方内部首批期最长应不超过60个工作日。在《投资合作协议》第四章双方权利义务中甲方的义务条款中载明:1.甲方取得重庆市“居民健康卡运营平台”及相关业务的经营权,包括但不限于:基于居民健康卡的建设、推广及运营,并保证项目运营时限至少不低于10年;2、甲方负责维系相关项目资源并保证其有效性及时效性。乙方的义务条款载明:1.鉴于战略合作相关协议及项目的要求,乙方通过与甲方成立合营公司方式协助甲方开展战略合作的落地、独立提供双方合作项目所需的相关产品、系统,进而承担相关项目的技术实施工作;2、乙方保证尽最大努力满足战略合作的要求,并将与此相关的产品源代码交付给甲方,并协助甲方取得相应的软件知识产权(如需),该源代码和软件知识产权仅供甲方用于战略合作之目的,不做商业用途;乙方为甲方战略合作建设的居民健康卡运营平台,由甲方及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共同组织专家团队验收合格后上线;3、乙方免费为项目公司建设大数据分析运营平台,居民健康卡应用相关的APP及相关子系统(包括升级产品),所建设产品的知识产权归项目公司所有,功能满足项目建设及运营的需要;4.乙方负责上述3.中所有项目产品的技术服务工作(客户化、实施、售后等),并保证能够满足项目的建设和运营需要,实际发生的人工成本由项目公司按照优惠价格向乙方支付。在第九章违约责任条款中约定:任何一方(违约方)不履行或不完全或不适当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即构成违约;在这种情况下,另一方(守约方)有权独自决定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救济措施:一、暂时停止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待违约方将违约情势消除后恢复厦行;二、履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其所有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预期应得的收益等间接损失以及因本协议发生的所有费用并有权解除本协议;三、如发生重大事故(如因乙方人为原因使项目平台造成的用户不能使用、系统功能紊乱、或乙方原因造成的数据泄露等)成不可估量的损失,乙方将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所有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四、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救济措施;五、本协议规定的权利和救济是累积的,且不排斥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或救济;六、本条规定的守约方的权利和救济在本协议或本协议的任何其他补充条款无效或终止的情况下仍然有效。在《投资合作协议》中,双方还约定了其他事项。 2017年8月7日,原告天健源达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航天汇康公司转款98万元,摘要注明:保证金。 2017年12月7日,原告作为承建方,重庆市卫生信息中心作为使用方,双方形成上线确认报告,载明:于2017年10月11日启动了《重庆市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系统》的实施,经双方通力合作,系统于2017年12月8日投入上线运行。 2017年12月27日,原告作为承建方,被告作为使用方,双方形成上线确认报告,载明:根据《重庆市居民健康卡应用服务系统-居民健康卡官网》合同,于2017年10月16日启动了合同的实施,经双方通力合作,系统于2017年12月27日投入上线运行。 2018年1月4日,原被告形成上线确认报告,载明:根据《重庆市居民健康卡应用服务系统-重庆健康卡APP居民端》合同,于2017年8月3日启动了合同的实施,经双方通力合作,系统于2018年1月4日投入上线运行。 2018年1月8日,原被告形成验收报告,载明:根据《重庆市居民健康卡应用服务系统》合同,于2017年10月16日启动了合同的实施,经双方通力合作,于2017年12月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实施内容,符合合同约定的验收条件,经双方人员共同确认通过验收。在该验收报告中备注:该验收报告只代表《重庆市居民健康卡应用服务系统》中重庆市居民健康卡官网第一期建设功能模块验收报告。 2018年1月12日,原被告形成验收报告,载明:根据《重庆市居民健康卡应用服务系统》合同,于2017年8月3日启动了合同的实施,经双方通力合作,于2018年1月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实施内容,符合合同约定的验收条件,经双方人员共同确认通过验收。该验收报告中备注:该验收报告只代表《重庆市居民健康卡应用服务系统》中重庆市居民健康卡APP第一期建设功能模块验收报告。 2018年2月6日,原告开发的案涉项目PC端在本市梁平区双桂街道社区和安胜乡试点上线;2018年6月4日,在梁平区上线;2018年11月9日,梁平区家庭医生签约系统新功能正式启用,并将该系统2018年历史数据上传到市级平台提供的中间数据库。 2018年3月27日,原告开发的《重庆市卫生计生科教管理信息平台》上线,并于2018年7月25日通过重庆市卫生信息中心的验收。 另查明,2018年3月1日,根据原被告的股东会决议等,授权相关人员向工商部门申请成立《投资合作协议》中所涉项目公司。2018年3月9日,工商部门准予重庆汇康天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仍简称为项目公司)登记。根据项目公司的章程,其共有原被告两股东,总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万元,其中被告认缴510万元,出资比例51%,原告认缴490万元,出资比例49%,均以货币出资,并载明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根据章程出资计划条款,在2018年3月31日前,原被告均应以货币方式出资,其中原告出资98万元,被告出资101万元,在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庭审中,原告否认收到项目公司的出资证明书,并陈述在项目公司设立时的验资报告中并无实收原告资本98万元的记载。 上述事实,有《投资合作协议》、转账凭证、重庆汇康天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工商档案、项目完工报告、上线确认报告、验收报告、确认工时单、工作量统计报告,以及当事人陈述等随案为证,足以认定。
一、解除原告北京天健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航天汇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日签订的《投资合作协议》; 二、被告重庆航天汇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北京天健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8万元及利息(以98万元为本金,自2017年8月7日起,以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存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为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6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8800元,由被告重庆航天汇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黄 卫
法官助理  朱益儋 书 记 员  谭建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