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健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天健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南昌天健源达软件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民事裁定书
(2020)京民申679号
再审申请人北京天健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天健源达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南昌天健源达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昌天健源达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2民终65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天健源达公司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推翻原审判决结果,本院不予采信。北京天健源达公司与南昌天健源达公司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及《项目合作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在《战略合作协议》和《项目合作协议》中均未有禁止南昌天健源达公司委托第三人实施涉案项目工程的明确约定。北京天健源达公司主张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南昌天健源达公司将《项目合作协议》项下的江西中医院信息系统工程外包给上海天健源达公司实施,南昌天健源达公司构成根本违约,并以此为由拒绝向南昌天健源达公司支付相应的合同款,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原审法院判决北京天健源达公司向南昌天健源达公司给付合同款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并无不当。经查,北京天健源达公司所述二审法院审理程序违法的再审理由,亦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北京天健源达公司的再审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天健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杨建玲 审  判  员   彭红运 审  判  员   王士欣
法 官 助 理   刘 娜 书  记  员   周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