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6民初23657号
申请人:靖江市宝源信息系统集成服务部,住所地靖江市靖城新城东环花苑C-10-幢05。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瑞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瑞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天健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星火路1号12层12DE房间。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靖江市宝源信息系统集成服务部与被申请人北京天健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靖江市宝源信息系统集成服务部于2022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天健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北京世纪城支行×××和中国银行北京丰台东大街支行×××的银行存款996067.37元,并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靖江市宝源信息系统集成服务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天健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北京世纪城支行×××和中国银行北京丰台东大街支行×××的银行存款996067.37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岳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