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知民初127号
原告:宁波浙鼎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孟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广兴,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茂竹,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平顶山市新华区冠达文体百货商行。
经营者:吕晓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松伟,上海靖之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波浙鼎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平顶山市新华区冠达文体百货商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原告宁波浙鼎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宁波浙鼎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浙鼎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浙鼎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钱红军
审判员 张海峰
审判员 张永杰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周彩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