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浙鼎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宁波浙鼎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平顶山市卫东区佳源文体百货商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知民初114号
原告:宁波浙鼎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长兴路**********。
法定代表人:朱孟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广兴,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茂竹,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平顶山市卫东区佳源文体百货商店,经营场所:平顶山市卫**贸易广场**二街**。经营者:王伟君。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松伟,上海靖之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浙鼎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平顶山市卫东区佳源文体百货商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浙鼎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宁波浙鼎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浙鼎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宁波浙鼎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龚 磊
审判员 董小斐
审判员 薛永松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