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知民初1353号
原告:宁波浙鼎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孟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广兴,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茂竹,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平顶山市卫东区佳源文体百货商店。
经营者:王伟君。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健,河南豫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波浙鼎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平顶山市卫东区佳源文体百货商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宁波浙鼎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浙鼎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浙鼎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钱红军
审判员 张永杰
审判员 张海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周彩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