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嘉能海诺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山东贝特起重机有限公司与青岛嘉能海诺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青法商初字第197号
原告山东贝特起重机有限公司,住青州市高柳镇天桥宋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被告青岛嘉能海诺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青岛胶州市北关工业园沧州路103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山东贝特起重机有限公司诉青岛嘉能海诺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贝特起重机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海波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