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贝特起重机有限公司与青岛嘉能海诺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3)
发布日期:2015-11-08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青法商初字第197-3号
原告山东贝特起重机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高柳镇天桥宋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被告青岛嘉能海诺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北关工业园沧州路103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山东贝特起重机有限公司诉青岛嘉能海诺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照(2014)青法商初字第197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的银行存款进行了冻结,现原告申请解除对其银行存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的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海波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