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锦世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1与甘肃锦世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722民初113号 原告:**1,甘肃省民乐县人,住民乐县。 被告:甘肃锦世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2225320419Q。 地址:甘肃省张掖市民乐县生态工业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2,甘肃金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1与被告甘肃锦世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1以双方庭外协商解决为由,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1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1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王 娜 人民陪审员 钱好新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边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