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722民初113号
原告:**1,甘肃省民乐县人,住民乐县。
被告:甘肃锦世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2225320419Q。
地址:甘肃省张掖市民乐县生态工业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2,甘肃金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1与被告甘肃锦世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1以双方庭外协商解决为由,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1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1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王 娜
人民陪审员 钱好新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边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