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锦世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甘肃锦世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722民初112号 原告:***,女,汉族,生于1972年8月14日,小学文化程度,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住甘肃省民乐县,身份证号:×××电话:153XXXXXXXX 被告:甘肃锦世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轮,系该公司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2225320419Q 地址:甘肃省张掖市××县 电话:0936-4201618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甘肃锦世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与锦世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已在庭外协商达成协议,申请撤回对被告甘肃锦世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甘肃锦世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王 娜 人民陪审员  钱好新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