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722民初112号
原告:***,女,汉族,生于1972年8月14日,小学文化程度,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住甘肃省民乐县,身份证号:×××电话:153XXXXXXXX
被告:甘肃锦世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轮,系该公司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2225320419Q
地址:甘肃省张掖市××县
电话:0936-4201618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甘肃锦世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与锦世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已在庭外协商达成协议,申请撤回对被告甘肃锦世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甘肃锦世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王 娜
人民陪审员 钱好新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