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锦世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世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甘0722执940号 申请执行人***世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统一社会性用代码:91620722225320419Q。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79年4月,文化程度不详,甘肃省民乐县人。 申请执行人***世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乐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30日作出的(2018)甘0722民初22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告***偿还原告***世化工有限公司借款70000元,并支付利息8400元(2018年1月10日至2018年7月10日的利息),本息共计78400元,限于判决生效后二个月内付清。二、案件受理费1760元,减半收取880元,由被告***负担。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世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29日立案受理。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9年5月30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廉政监督卡、当事人承诺书等执行文书。 2.2019年5月29日、2019年11月5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财付通、支付宝、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向民乐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反馈未发现房地产信息。 4.2019年11月21日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5.2019年11月21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79280元未能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由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执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 仁 审判员 陈 杰 审判员 **年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