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陕0502民初3777号
原告:渭南市前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渭南市前进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天人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渭南市临渭区乐天大街西段北侧。
法定代表人:***。
原告渭南市前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天人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渭南市前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渭南市前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渭南市前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陕西天人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10元,减半收取1005元,由原告渭南市前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