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天人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天人电梯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天人投资有限公司、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陕05民终21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天人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渭南市临渭区乐天大街西段北侧。
法定代表人:任娅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渭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6年9月5日出生,汉族,系渭南市供电局工人,住渭南市临渭区朝阳中路16号供电局家属院11号楼4单元2楼东户。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天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渭南市乐天大街天人花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男,1971年3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渭南市临渭区乐天大街天人花园1号楼1单元16楼东户。
原审被告:***,女,1978年5月7日出生,汉族,乐天大街渭南供电分公司员工,现住渭南市临渭区乐天大街天人花园1号楼1单元16楼东户。
上诉人陕西天人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被上诉人陕西天人投资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原审被告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2017)陕0502民初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借贷关系的事实依据不清,涉案借据的出具时间与借款资金的支付时间存在矛盾性,对此应当进一步查明并做出合理说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临渭区人民法院(2017)陕0502民初5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临渭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陕西天人电梯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2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谦
代理审判员*静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