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天人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西成电梯有限公司与陕西天人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124民初3703号
原告:成都西成电梯有限公司,住成都市郫都区成都现代工业港北区港通北四路399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被告:陕西天人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乐天大街西段北侧。
法定代表人:任娅青。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渭临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受理原告成都西成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天人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成都西成电梯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西成电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西成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征收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196元,由原告成都西成电梯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