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502执1324号
申请执行人**中,男,汉族。
被执行人陕西天人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娅青,该公司总经理。
上列当事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年2月22日作出的(2017)陕0502民初49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陕西天人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中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825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天人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要求撤回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陕0502执1324号案终结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能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中可向本院申请对原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程学民
审判员杨军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