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津0112执1097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鸿远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鸿图道2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海格尔电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大直沽中路108号2-1006。
法定代表人衡鸣声,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鸿远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海格尔电控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天津海格尔电控设备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陪审员***
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