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津0112民初3789号
申请人:天津市鸿远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鸿图道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749111618F。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天津市建电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武清开发区泉旺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7128216595。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天津市鸿远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建电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天津市鸿远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55303.94元的存款或等价值财产进行财产保全。申请人以其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财产保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提供了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建电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5303.94元,冻结期限为1年,自2017年4月日起至2018年4月日止。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程亚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