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鸿远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市鸿远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建电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津0112民初3789号
原告:天津市鸿远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鸿图道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749111618F。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天津市建电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新技术产业园区武清开发区泉旺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7128216595。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天津市鸿远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市建电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处分权,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本案中,原告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权利的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鸿远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91元、保全费573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程亚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