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鸿远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市鸿远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昊一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津0112执251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鸿远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津南)微电子工业区科达路9-1012,组织机构代码:74911161-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市昊一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华苑产业区(环外)海泰发展五道16号B-4号楼-1-101,组织机构代码:67371546-5。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鸿远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昊一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