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112执恢76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鸿远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津南)微电子工业区科达路9-1012,组织机构代码:74911161-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市昊一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华苑产业区(环外)海泰发展五道16号B-4号楼-1-101,组织机构代码:67371546-5。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鸿远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昊一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划拨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14690.57元,已发还申请执行人。另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机动车,暂不具备执行处置条件。除上述财产外,经网络查控、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