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双畅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普天交通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双畅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105执10475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普天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7号1号楼308号。
法定代表人曹爱芝。
被执行人安徽双畅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三塔镇东何村万庄村北侧。
法定代表人王严冬。
河南普天交通科技有限公司诉安徽双畅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105民初77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安徽双畅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河南普天交通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申请执行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安徽双畅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61471.1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赵 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张照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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