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双畅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双畅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涡阳县晟丰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621民初1588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安徽双畅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和县三塔镇东何村委会万庄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2MA2NLX1B2N。
法定代表人:孙畅。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谊,太和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反诉原告):涡阳县晟丰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涡阳县闸北镇工业园区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1568959038J。
法定代表人:孙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晓宇、石永祥,涡阳县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反诉被告)安徽双畅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涡阳县晟丰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涡阳县晟丰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安徽双畅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反诉。
本院认为:被告(反诉原告)涡阳县晟丰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涡阳县晟丰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涡阳县晟丰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负担。涡阳县晟丰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已预交反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予以退还8775元。
审判长  范荣鑫
审判员  孙良义
审判员  李 明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罗 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