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621民初1588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安徽双畅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和县三塔镇东何村委会万庄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2MA2NLX1B2N。
法定代表人:孙畅。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谊,太和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反诉原告):涡阳县晟丰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涡阳县闸北镇工业园区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1568959038J。
法定代表人:孙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晓宇、石永祥,涡阳县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反诉被告)安徽双畅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涡阳县晟丰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涡阳县晟丰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安徽双畅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反诉。
本院认为:被告(反诉原告)涡阳县晟丰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涡阳县晟丰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涡阳县晟丰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负担。涡阳县晟丰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已预交反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予以退还8775元。
审判长 范荣鑫
审判员 孙良义
审判员 李 明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罗 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