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双畅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双畅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涡阳县晟丰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621民初1588号
原告:安徽双畅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和县三塔镇东何村委会万庄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2MA2NLX1B2N。
法定代表人:孙畅,经理。
被告:涡阳县晟丰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安徽省涡阳县闸北镇工业园区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1568959038J。
法定代表人:孙伟。
原告安徽双畅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涡阳县晟丰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范荣鑫
审判员  孙良义
审判员  邓建国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罗 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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