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双畅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涡阳县晟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安徽双畅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621民初2278号
原告:涡阳县晟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涡阳县闸北镇工业园区A区。
法定代表人:孙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晓宇,涡阳县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双畅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和县三塔镇东何村万庄村北侧。
法定代表人:孙畅,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谊,太和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涡阳县晟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双畅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涡阳县晟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良义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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