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双畅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省讯恒建材有限公司与安徽双畅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皖1222民初6962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讯恒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双畅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省讯恒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省讯恒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保全费2634元,由原告安徽省讯恒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姜卫民
书记员  李 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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