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赣0111民初1772号
申请人:高水明。
被申请人:熊希帮。
被申请人:熊才龙。
被申请人:江西晶太水利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淦冬金。
被申请人:***。
本院在审理高水明诉熊希帮、熊才龙、江西晶太水利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高水明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立即查封被申请人熊希帮、熊才龙、江西晶太水利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高水明、***房屋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高水明向本院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及其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立即查封被申请人熊希帮、熊才龙、江西晶太水利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高水明、***房屋一套。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审判长俞志翀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吴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