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水建管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莎车县振华装载机配件经销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3125民初3364号
原告:***,男,1967年3月4日出生,回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薛良,新疆公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莎车县振华装载机配件经销部,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
经营者:黄杨。
第三人:中水建管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
法定代表人:淦冬金,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莎车县振华装载机配件经销部、第三人中水建管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判决做出前,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345元(原告已交纳),撤诉减半收取计217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霍永福
审 判 员  乔 莉
人民陪审员  于海鹏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苟双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