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水建管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科能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中水建管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图木**分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兵0302财保37号 申请人:新疆科能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银星街6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新疆科能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销售经理。 被申请人:中水建管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图木**分公司,住所地新疆图木**市叶尔羌南路4号。 负责人:淦悬河,总经理。 申请人新疆科能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中水建管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图木**分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图木**支行开户的账号为6505********账户中的银行存款710010元。申请人新疆科能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图木**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疆科能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水建管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图木**分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图木**支行开户的账号为6505********账户内的银行存款710010元。 案件申请费4070元,由申请人新疆科能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 娜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