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水建管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环境(武汉)有限公司、中水建管国际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2071民初3393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环境(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南科技工业园现代▪;国际设计城一期1幢7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MA4L03E86B。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万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水建管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人民路女儿街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1593064072。 法定代表人:淦冬金。 被申请人:广东春河秋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朗镇横门工业区海富中路5号一栋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3MA53YWJ53M。 法定代表人:***。 **环境(武汉)有限公司与中水建管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广东春河秋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4日作出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中水建管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广东春河秋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11766735.92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解除保全申请人**环境(武汉)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环境(武汉)有限公司以双方正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2)粤2071民初33932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中水建管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广东春河秋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11766735.92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