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924民初1643号
原告:***,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和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水建管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人民路女儿街13号。
法定代表人:淦冬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新昀嘉***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淑平,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河北东路。
原告***与被告***、中水建管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案情疑难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于 江 涛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塞尔阿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