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水建管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中水建管国际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924民初1643号 原告:***,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和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水建管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人民路女儿街13号。 法定代表人:淦冬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新昀嘉***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淑平,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河北东路。 原告***与被告***、中水建管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案情疑难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于  江  涛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塞尔阿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