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博越世纪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百年栗园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与北京博越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京0118民初1675号
原告北京百年栗园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穆家峪镇后栗园村东。
法定代表人梁培敏,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文生,北京市檀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博越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08号2号楼14层12B02。
法定代表人赵峰,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百年栗园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博越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百年栗园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百年栗园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百年栗园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百年栗园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潘红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崔旭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