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621诉前调确1142号
申请人:滨州市鸿博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山东)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惠民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23年7月21日通过网上立案系统进入诉前调解程序。经惠民县人民法院法官助理主持调解,申请人滨州市鸿博电气有限公司向法院提起撤回本案的起诉,并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
经本院审查,申请人滨州市鸿博电气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滨州市鸿博电气有限公司撤诉,并依法予以确认。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应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