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鸿博电气有限公司

滨州市鸿博电气有限公司、某某(山东)智能设备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621财保601号 申请人:滨州市鸿博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相关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存款及相应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1032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杜 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