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621财保601号
申请人:滨州市鸿博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相关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存款及相应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1032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杜 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