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84财保46号
申请人:滨州市鸿博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丘正泰电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滨州市鸿博电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丘正泰电力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滨州市鸿博电气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丘正泰电力电器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117875.52元。申请人以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丘正泰电力电器有限公司账户内的银行存款共计117875.52元,若余额不足则只得存入不得支出,直至额满为止,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申请;逾期,保全的效力消灭;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1109元,由申请人滨州市鸿博电气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