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祥泰建设有限公司

***、***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民终332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6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淼强,男,1992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阳祥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三单乡青溪村。

法定代表人:吴梅霞。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马淼强、东阳祥泰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20)浙0783民初43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136元,减半收取3568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郑青蓝

审 判 员 覃仕辉

审 判 员 金佳卉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吴苗苗

代书记员 徐云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