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元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阜新元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阜新市清河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辽0905民初518号
原告阜新元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阜新市清河门区清园街65-4-2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905MA0QC8MLX9。
法定代表人张峰硕。
被告***,男,199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清河门区。
原告阜新元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阜新元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峰硕、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阜新元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欠款人民币3500元。2.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因房屋装修与甲方签署装修施工合同,因乙方在验收中比较苛刻,双方达不成协议,据此,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根据规定,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
***辩称:不同意给付尾款。1、工期没有按时按期完成,2、工程质量还有很多没有合格,至今没有完成装修。
本案争议的问题是工期问题及工程质量问题。
针对工期问题,被告提供了《家装合同》及与张峰硕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工期应到2021年3月18日,而原告在2021年4月11日还在干活。
原告提供了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延误工期是因为被告称存款未到期而没有及时给付工程款。
针对工程质量问题,被告提供了照片若干,证明壁布用刀片划了两道口子(有两处);2、衣柜磕损;3、仿瓷墙壁上有坑;4、折页应该4个螺丝只打了一个;5、背景墙墙面不平;6、地板砖质地不一样,有三样,还有一块地板砖掉了一个角;7、墙和门框的缝隙过大。
原告质证称壁布、衣柜、墙、折页都可以给他修,但是修了就不能扣我钱。至于地板砖质地不一样,与我没有关系,地砖是被告自己选择的。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12月1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位于清逸园27#3-502住宅进行室内装修,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期为2020年12月19日至2021年3月18日,共计90天。装修期间被告支付原告部分工程款,现工程已大体完工,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3500元。另原告在装修中存在壁布用刀片划了两道口子(有两处);2、衣柜磕损;3、仿瓷墙壁上有坑;4、折页应该4个螺丝只打一个;5、背景墙墙面不平;6、有一块地板砖掉了一个角;7、墙和门框的缝隙过大等瑕疵。
本院认为,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本案被告将其房屋的室内装修工程交由原告以包工包料的方式完成,双方之间形成承揽合同关系,双方签订的家装合同合法有效。原告为被告房屋进行室内装修,被告应该给付报酬。原告主张被告尚欠其工程款3500元,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可。关于工期问题双方均有过错,各自承担责任;关于工程质量问题,因工程确有未完成的部分工作及质量瑕疵,故本院对此损失酌定扣除工程款1500元;关于地板砖的质地不一样问题,因被告未能证明是原告的责任,故被告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一十条、第七百七十条、第七百八十一条、第七百八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原告阜新元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高晓新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宝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