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清河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905执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阜新元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张峰硕,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阜新市海州区。
本院在执行阜新元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辽0905民初58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新西山路支行289558920503CNY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675元。
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 凯
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孙博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