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元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阜新元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阜新市清河门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辽0905执7号
申请执行人阜新元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张峰硕,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阜新市海州区。
申请执行人阜新元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2020)辽0905民初5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经强制执行,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账户存款共计6675元,其中,申请执行人领取执行款6625元,执行费50元。
本院认为,(2020)辽0905民初58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阜新市清河门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0905民初58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2021)辽0905执7号执行案件予以结案。
审判员 刘 凯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孙博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