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清河门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辽0905执保1号
申请保全人***,男,1976年2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2109051976********,现住阜新市海州区。
被保全人阜新元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2,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阜新元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纠纷一案,(2021)辽0905民初4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申请保全人申请冻结了张峰硕银行账户存款共计6663元。
至此,本院移送执行的(2021)辽0905民初4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案件已保全完毕。
审判员 刘 凯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孙博阳